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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標題 【國會教室-基礎篇】第十一講:臨時會
發表日期 2014-09-02
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

      臨時會係為會期結束後,依法要求召開的會議。臨時會的最大特點即是僅能處理特定事項,意即沒有納入召開臨時會原因的法案,都將不被審理。臨時會雖亦有程序委員會、委員會與院會,但臨時會不像常會或延會,召委可以選擇任何法案進行審理,相反的,召委僅能就有限法案中,選擇法案審理。換句話說,臨時會召開期間,委員會由哪一個政黨擔任召委,負責排案的意義已經不大。因為召開臨時會的法案,多半都是多數黨選擇的法案,即便在野黨於臨時會擔任召委,在有限法案中,幾乎沒有選擇排案的自由。

      有關臨時會的法源有二。一、依據憲法第六十九條,立法院遇有左列情勢之一時,得開臨時會:一、總統之咨請。二、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。二、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:立法院臨時會,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,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。停開院會期間,遇重大事項發生時,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得恢復開會。

      上述法源的模糊,給予議事專家操弄立法的空間。首先,立法院是否得拒絕總統咨請召開臨時會的請求?倘若總統恣意請求審議不被國會接受的法案,國會是否得以拒絕?第二,既然遇到重要事項得經四分之一以上立委之請求,要求恢復召開常會。而立法院休會期間僅至多為兩個月,我國交通亦沒有不便,那臨時會究竟需要處理哪一類的法案?為何不能等到正式常會時再審議?或是立即恢復常會審議?倘若臨時會因只處理特定法案,是否臨時會將淪為國會多數黨的肉臠,國會多數黨將爭議性法案都集中於臨時會中處理?

      總覽第三屆至第六屆的立法院,僅召開八次的臨時會,而第七屆至第八屆第五會期為止,立法院就已經召開了十二次的臨時會,顯見臨時會召開的浮濫。

      雖然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與恢復常會,此文看似顧及小黨要求召開臨時會的權力。但實際上,臨時會的召開,完全取決於國會多數黨。因為當少數黨提請召開臨時會時,多數黨勢必提請對案,再經由表決的方式封殺少數黨請求召開臨時會的法案。

      第七屆、第八屆的臨時會,儼然成為執政黨專門處理爭議性法案的場域。從議事策略的角度來看,國會多數黨只要安排一至兩週的會期,而每個委員會又僅安排一個法案審理,即可以最快速的方式,通過爭議性極大的法案。如此一來,除非在野黨全面且持續性杯葛會議的召開,否則爭議性法案勢必至少可以走完委員會審查階段,待日後進入院會處理,甚至表決。對國會多數黨而言,爭議性法案只要離開委員會審查階段,國會多數黨可以運作的空間即大為增加。例如,不斷要求召開朝野協商處理,或是要求院會表決處理。上述兩種策略,對國會多數黨來說,都比法案無限期卡在委員會審查階段來的好。

      因此,我們不得不呼籲各界重視當前浮濫召開臨時會的現象。臨時會猶如國會多數黨『關門放狗』的議事策略。不但立法過程粗糙,更常引起朝野對立,徒增社會紛擾。倘若緊急重要事項必須即刻處理,恢復常會才是民主政治的常規。反之,若是不重要或是常會都無法處理的爭議性法案,自然應留待常會時再行溝通與審議,方可化解不同意見與立場。既然常會期間都難以處理的爭議性法案,豈可運用臨時會的議事巧門,強渡爭議性法案?檢視第八屆立法院召開臨時會的理由,國會多數黨不乏於臨時會期間處理美牛、服貿、自經區等爭議性極高的法案。此舉不但無法讓國人信服,更恐造成社會與朝野對立,致使民眾對執政團隊表現感到不滿與失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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